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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9 14:10:34来源:市信访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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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的事项

不予受理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县级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不再受理

已有复核意见的;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在30天内向上级机关书面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200551日前已经办结的。

投诉内容应该客观真实

问:投诉请求写的严重些更能引起重视吗?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可以复查复核

问: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满意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权利;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信访人履行的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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